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洪水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為被繼承人薛啟豐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薛啟豐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被繼承人薛啟豐有無繼承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各繼
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