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28號
TCDV,106,補,1028,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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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妏娜
被   告 呂宗錕即艾哈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查報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無權占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占用
  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並請乘上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75,110元,得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後,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
二、至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此
  部分毋庸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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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深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