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8年度,1274號
PTDV,98,繼,1274,2009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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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1274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除甲○○郭文安郭政泰外被繼承人之所有子女之最新全
  戶戶籍謄本;已歿者,並檢附其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
  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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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