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1274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除甲○○、郭文安、郭政泰外被繼承人之所有子女之最新全
戶戶籍謄本;已歿者,並檢附其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
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