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8年度,1259號
PTDV,98,繼,1259,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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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1259號
聲 明 人 己○○
            樓
      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明 人 寅○○
      甲○○
            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明 人 癸○○
      子○○
      壬○○
兼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丑○○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明 人 未○○
      卯○○
      巳○○
兼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午○○○
法定代理人 辰○○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庚○○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除聲明人寅○○午○○○丑○○外,被繼承人是否
  尚有其他子女(即被繼承人庚○○與配偶陳秀珍所生子女)
  ,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
三、洪鍾珍妹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洪萬得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辰○○之最新戶籍謄本。
六、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
  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且須以全體
  聲明人名義為通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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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