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1259號
聲 明 人 己○○
樓
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明 人 寅○○
甲○○
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明 人 癸○○
子○○
壬○○
兼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丑○○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明 人 未○○
卯○○
巳○○
兼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午○○○
法定代理人 辰○○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庚○○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報除聲明人寅○○、午○○○、丑○○外,被繼承人是否
尚有其他子女(即被繼承人庚○○與配偶陳秀珍所生子女)
,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
三、洪鍾珍妹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洪萬得之除戶戶籍謄本。
五、辰○○之最新戶籍謄本。
六、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
如存證信函或具名已知悉其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且須以全體
聲明人名義為通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