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清境家園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躍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 年2 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6年2 月8 日至民國126 年2 月 8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嗣躍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2 月12日邀同 第三人黃登志、黃家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 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6年2 月12日起至民國111 年2 月12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8年4 月12日起, 躍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7,906,3 48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躍宸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2 月13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於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 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 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456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 │屏東 │新歸│ │56 │田│1 │62 │84.16 │10000 │重測前:歸 │
│ │ │ │來 │ │ │ │ │ │ │分之30│來段311-5 │
│ │ │ │ │ │ │ │ │ │ │3 │地號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456號│
├──┬───┬───────┬───────┬─────┬─────────────────┬──┬────────┤
│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6 │屏東市歸禮巷71│新歸來段56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275.42、2樓241.65、│陽台面積13│全部│重測前:歸來段183│
│ │ │號 │ │造、3層樓 │3 樓266.92、閣樓25.68 │3.81、雨遮│ │3建號 │
│ │ │ │ │房 │合計809.67 │面積60.59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