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143號
PTDM,98,訴,1143,200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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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
年度毒偵字第8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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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