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魏大喨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雲端生活家股份有
限公司、虹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捷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原股份有
限公司、仁維軟體科技有限公司、宏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福禾
腦事股份有限公司、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皇榮數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新鼎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劉柏園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萬252
4元(請求美金17萬1444,民國106年6月2日臺灣銀行美金臺幣匯
率為30.287,美金17萬1444元×30.287=519萬2524元,小數點
以下4捨5入),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480元。惟本件原告係
請求被告給付工資,依前揭法文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
2萬6240元,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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