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1567號
PTDM,98,聲,1567,200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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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8年度執聲字第1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罪等案件,經 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於民國84年8 月31日假釋出監,後經撤銷假釋 ,殘刑為1 年8 月15日;又因肅清煙毒條例罪等案件,分別 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6 月、4 月 、8 月,後經本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7 月15日確定,與前開殘刑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7年4 月,於 民國88年6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21日以 法矯字第0980042606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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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