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010號
TCDV,106,補,1010,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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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美麗境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詠華
原   告 馮愛真
      朱家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被   告 瑋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碧玉
被   告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成森
被   告 何慈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麗境界有限
公司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原告馮愛真120萬元,原告朱家緯
120萬元,及均自10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二、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將附件一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
於『Cosmopolitan』柯夢波丹國際中文版雜誌、『喬沛詩』網頁
及『FG商品評鑑』網頁1個月,篇幅不得小於長15公分*寬10公分
。」,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
元;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請求命被告為回復其名譽之適當處
分即刊登道歉啟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
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
判費3,000元(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二者合計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7,56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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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瑋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麗境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境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