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80號
ILDM,98,附民,80,200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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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乙○○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299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偽造文書等罪部分,雖經本 院刑事判決有罪在案,惟其所為犯行之被害人,並未包括原 告丙○○,其情形亦無法補正,依首揭說明,原告此部分所 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餘原告向被告戊○○ 、己○○、丁○○請求賠償損害部分,另移由本院民事庭審 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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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