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 告 丙○被 告 戊○○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己○○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乙○○上列被告戊○○等人因98年度訴字第29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戊○○、己○○、甲○、乙○○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丁○○部分另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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