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299號
ILDM,98,訴,299,2009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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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前一列被告
選任辯護人 楊思勤律師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乙○○丙○○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詐欺取財次數甚多,行騙所得財物甚鉅,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於民國98年6月18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18日起,均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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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