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全字第五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標勇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在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債務人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為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承租坐落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二三六號三樓之廠房 ,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元,惟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起即未付租金 ,茲聞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情事,為此願提供擔保聲請在一百五十萬元範圍內假 扣押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照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百二十 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附記: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 ,不得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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