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建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捌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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