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544號
SLDV,98,補,544,200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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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建昱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捌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肆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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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昱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