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8年度,833號
SLDV,98,拍,833,200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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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乙○○(即魏秀)
相 對 人 鉅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修正前民法第87 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3年12月7 日開立票面金額新 臺幣(下同)600 萬元之本票1 紙,到期日為84年6 月8 日 ,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6,000 萬 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 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 簿謄本、本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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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