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48號
SLDV,98,建,48,2009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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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48號
原   告 建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4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建業工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建業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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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業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