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交附字第二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二二一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甲○○於本院審理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二二一五號被告乙○○涉犯公共 危險等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
法官 何麗蓉
法官 吳麗英
不得抗告。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