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恩果樂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此 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本院為恩果樂企業有限公 司選派清算人,揆諸前開說明,此事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查恩果樂企業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縣五股鄉 ○○路22巷7 號,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本 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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