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4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新瀚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新瀚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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