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8年度,24118號
SLDV,98,促,24118,2009112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4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新瀚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新瀚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1/1頁


參考資料
新瀚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