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8年度,22049號
SLDV,98,促,22049,2009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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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2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鳳凰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二)鳳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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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