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1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研信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浩鑫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98年10月21日 裁定補正,債權人於98年10月26日收受裁定,迄今尚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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