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乙○○住臺北市○○區○○路4 段151 巷25號4樓
相對人甲○○住臺北市○○區○○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218 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1604號
家庭暴力罪之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11月5 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聲請人則
願當場撤回本案刑事告訴。
㈡相對人就本次事件造成聲請人不便與傷害表示誠摯歉意。
㈢聲請人願簽立如附件所示之陳報狀暨撤回告訴狀,撤回聲
請人對相對人所提出之另案誣告告訴,並代為澄清事實(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723號)。
㈣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㈤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