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98年度,218號
SLDM,98,審附民移調,218,200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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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乙○○住臺北市○○區○○路4 段151 巷25號4樓
相對人甲○○住臺北市○○區○○
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移調字第218 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1604號
家庭暴力罪之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11月5 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聲請人則
   願當場撤回本案刑事告訴。
  ㈡相對人就本次事件造成聲請人不便與傷害表示誠摯歉意。
  ㈢聲請人願簽立如附件所示之陳報狀暨撤回告訴狀,撤回聲
   請人對相對人所提出之另案誣告告訴,並代為澄清事實(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2723號)。
  ㈣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㈤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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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