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8年度,1655號
SLDM,98,審易,1655,2009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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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1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90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二、三所示出貨憑單上偽造之署押合計壹佰零肆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三所示出貨憑單上偽造之署押合計壹佰零肆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轉讓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 上訴字第3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民國95年3 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分別為如 下之犯行:
㈠、甲○○自95年4 月18日起迄96年10月31日止,受僱東莉食品 有限公司(下稱東莉公司,址設臺北縣汐止市○○○路392 巷42弄22號1 樓)擔任業務員,負責為東莉公司招攬業務及 將貨物送交予客戶簽收後向客戶收款,為從事業務之人,因 需錢花用,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侵占之犯意, 於96年9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間某日止,至附表一所示客 戶營業處所收取該等客戶繳付東莉公司之貨款(合計新臺幣 〈下同〉20,189元)後,均未繳回東莉公司,而接續予以侵 占入己,並供己花用殆盡。
㈡、甲○○自96年7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間某日止,復與翟洪 劍、吳進輝(均通緝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 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或由甲○○偽以東莉公司不知情之客戶欣聖食品有 限公司(下稱欣聖公司)、欣豐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欣豐公 司)之名義,接續向東莉公司訂購附表二、三所示之貨物, 或由翟洪劍鴻劍實業社(址設臺北市○○區○○街25號5 樓)負責人身分,接續向東莉公司訂購附表四所示之貨物, 致東莉公司誤以為附表二至四所示之貨物係欣聖公司、欣豐 公司所訂購及誤認鴻劍實業社有給付貨款之意思,遂將附表 二至四所示之貨物交予甲○○甲○○嗣再將上開貨物部分 載運至臺北縣三重市○○○路或北路之某市場,交予翟洪劍 所雇用不知情之姓名年籍均不詳之3 至4 名成年司機,再由 該3 、4 名司機接續於附表二編號3 至7 、9 至31及附表三



編號1 至6 、8 至11、13至17、23至26、28至29、31至33所 示之出貨憑單客戶欄上冒用欣豐公司及欣聖公司之名義偽造 「李」、「許」、「徐」及「陳」等簽名(出貨憑單係一式 三聯,第一聯為業務聯,第二聯為會計聯,第三聯為客戶聯 ,客戶聯由客戶留存,業務聯及會計聯交予東莉公司保存, 且該出貨憑單第一、二、三聯間有複寫功能,故在業務聯上 偽造「李」、「許」、「徐」及「陳」等簽名,在會計聯及 客戶聯上亦有該偽造之簽名,即一次偽造簽名3 枚),而接 續偽造完成用以證明欣豐公司及欣聖公司已分別收受東莉公 司所交付之上開貨物用意之私文書後,隨即將上開出貨憑單 之客戶聯取走,並將上開出貨憑單之業務聯及會計聯交由甲 ○○接續持交予東莉公司而行使,均足以生損害於欣豐公司 、欣聖公司及東莉公司,再由翟洪劍將上開甲○○所交付之 貨物予以變賣,甲○○另將上開所訂購之貨物剩餘部分寄存 於其向億源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源公司)承租之 冷凍櫃,並於96年10月31日起陸續將上開貨物領出變賣,所 得均與翟洪劍吳進輝朋分花用殆盡。嗣因東莉公司遲未收 到欣聖公司、欣豐公司及鴻劍實業社訂購之貨款,經向欣聖 公司負責人陳仁德、欣豐公司負責人陳榮煌(均另由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查證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東莉公司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 訴,並經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於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 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 如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 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揆諸首揭說明 ,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 承不諱(參見本院卷第23頁、第27頁、第30頁),核與告訴 人之代表人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被告侵占附表一所 示貨款及向東莉公司詐得附表二至四所示貨物之被害情節( 參見96年度他字第3653號卷第176 頁至第181 頁、第250 頁 至第251 頁、第262 頁至第265 頁、第364 頁至第367 頁、 97年度偵字第9073號卷第108 頁至第113 頁、第250 頁), 及證人即東莉公司會計賴秀瓊、欣聖公司負責人陳仁德、欣 豐公司負責人陳榮煌及憶源公司冷凍機房課長嚴為明於偵查 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參見同上第3653號偵卷第176 頁至第18



1 頁、第250 頁至第251 頁、第262 頁至第265 頁、第364 頁至第367 頁、同上第9073號偵卷第74頁至第75頁、第108 頁至第113 頁、第250 頁);此外,並有人事資料表、告訴 人之出貨憑單、燒臘專家出具之切結書、雲聚之應收帳款簡 要表、切結書及太子達人應收帳款簡要表等件在卷可稽(附 於同上第3653號偵卷第26頁至第79頁、第115 頁至第168 頁 、第183 頁、第330 頁至第334 頁、第370 頁至第459 頁) 。綜上各情,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 證至為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刑法第217 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 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法第3 條第3 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 名之行為者而言,故倘行為人係以簽名之意,在文件上簽名 ,且該簽名僅在於表示簽名者個人身分,以作為人格同一性 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刑法上所稱 之「署押」,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尚有其他法 律上之用意者,即應該當刑法上之「私文書」。查被告在附 表二編號3 至7 、9 至31、附表三編號1 至6 、8 至11、13 至17、23至26、28至29、31至33號之出貨憑單客戶欄上偽造 「李」、「許」、「徐」及「陳」等簽名,不待依習慣或特 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欣豐公司及欣聖公司已分 別領受該批貨物一定用意之證明,該出貨憑單核與一般收據 或切結書性質相同,自屬私文書之一種,其再持以交回東莉 公司處理而加以行使,顯然對上開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自 足以生損害於欣豐公司、欣聖公司及東莉公司。核被告甲○ ○所為,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侵占罪。起訴書雖認被告另涉犯侵占其所收取「太子達 人」之貨款12,450元及「燒臘專家」之貨款35,977元,惟因 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表示該部分不確定是否為被告所收取, 並經蒞庭檢察官於本院98年11月3 日審理期日當庭更正起訴 事實如上開犯罪事實一、㈠所示,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本院 自應就更正後之事實予以審究,附此敘明;而犯罪事實一、 ㈡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及同 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在出貨憑單上偽造欣聖 公司及欣豐公司所委託前往載貨司機之簽名,為偽造私文書 之階段行為,被告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 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利用不 知情之3 、4 名成年男子為上開偽造私文書犯行,應論以間 接正犯。又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 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 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 於附表一所示期間(96年9 月某日起至同年10月間某日止) 及附表二、三、四所示期間(96年7 月5 日起至96年10月27 日止),各以相同方式,分別多次侵占附表一所示貨款、多 次偽造並行使附表二、三所示出貨憑單及多次詐得附表二、 三、四所示貨物,其多次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 行為,分別侵害相同法益,且各在時、空上具密接性及連貫 性,難以個別區分,均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應論以一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上開行為,各應予 分論併罰,尚有未洽,併予指明。被告與翟洪劍吳進輝間 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就上開 犯罪事實一、㈡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詐欺取財等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刑度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再起訴書雖漏未 敘及被告偽造並行使附表二編號3 至7 、9 至31及附表三編 號1 至6 、8 至11、13至17、23至26、28至29、31至33所示 之出貨憑單部分,然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並認定有罪之詐欺 取財犯行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復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7 條偽造署押、 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及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被告所犯上開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2 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 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及 詐取之金額,對告訴人財產之損害程度,及其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迄今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惟考量告 訴人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參見本院卷第35頁),並兼衡 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附表二、三所示被告偽造之出貨憑單(第一聯業務聯及第二 聯會計聯),均已行使交付予東莉公司,而非屬被告或其他 共犯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然其上偽造之「李」、「 許」、「徐」及「陳」等署押合計104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二、三所示 被告偽造之出貨憑單(第三聯客戶聯),均未扣案,且均於 犯後遭簽名之司機拿走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參見本院 卷第35頁),復無證據證明上開出貨憑單之客戶聯現尚存在 ,應認均業已滅失,其上偽造之「李」、「許」、「徐」及 「陳」等署押,自亦無從加以沒收。至附表四所示之出貨憑 單客戶欄上之「翟」及「徐」等署押,因均係由鴻劍實業社 所雇用前往載貨之司機所為之署押,而非屬冒用鴻劍實業社 之名義所為之署押,故均非偽造之署押,自不得宣告沒收,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 9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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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家名稱│ 出貨日期 │收取貨款金額(新臺幣│收取貨款(│
│ │ │ │) │侵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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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燒臘專家│96年9月 │15,239元 │96年10月間│
│ │ │ │ │某日 │
├──┼────┼──────┼──────────┼─────┤
│ 2 │雲聚 │96年9月 │4,950元 │96年9 月底│
│ │ │ │ │或10月初某│
│ │ │ │ │日 │
├──┼────┴──────┼──────────┼─────┤
│總計│ │20,189元 │ │
└──┴───────────┴──────────┴─────┘
附表二:甲○○以欣聖公司名義訂購之貨物及價金: ┌──┬──────┬───────┬────────┬──────┬────┐




│編號│ 訂購日期 │ 訂購品項 │訂購金額(新臺幣│出貨憑單單據│偽造之署│
│ │ │ │) │編號 │押(業務│
│ │ │ │ │ │聯及會計│
│ │ │ │ │ │聯客戶欄│
│ │ │ │ │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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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7月5日 │福洋1公斤包裝 │14,250元 │IZ000000000 │無 │
│ │ │刻花花枝片200 │ │ │ │
│ │ │包等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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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 │18公斤上等生鮮│5,075元 │IZ000000000 │無 │
│ │ │8兩雞腿等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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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7月9日 │5斤/包大貢丸1 │1,400元 │IZ000000000 │「李」簽│
│ │ │布袋10包等物 │ │ │名2 枚 │
├──┼──────┼───────┼────────┼──────┼────┤
│4 │96年7月10日 │10公斤/箱3/4白│15,163元 │IZ000000000 │「許」簽│
│ │ │口魚等物 │ │ │名2 枚 │
├──┼──────┼───────┼────────┼──────┼────┤
│5 │同上 │(沅泰)5公斤 │9,250元 │IZ000000000 │「許」簽│
│ │ │(60片)檸檬無│ │ │名2 枚 │
│ │ │骨雞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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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6年7月11日 │(優)18公斤/ │5,105元 │IZ000000000 │「許」簽│
│ │ │箱8兩骨腿 │ │ │名2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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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上 │(東)10公斤/ │10,000元 │IZ000000000 │「許」簽│
│ │ │箱8B3/4白帶魚 │ │ │名2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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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6年7月13日 │(國興)公斤/ │4,845元 │IZ000000000 │無 │
│ │ │北京鴨(16-169│ │ │ │
│ │ │公斤)光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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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6年7月23日 │(優)18公斤/ │9,965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箱生鮮8兩骨腿 │ │ │名2 枚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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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6年7月27日 │(優)18公斤/ │18,792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箱生鮮8兩骨腿 │ │ │名2 枚 │
│ │ │等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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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6年8月4日 │(滿意)五花肉│15,163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不定重 │ │ │名2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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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同上 │(維)1公斤/包│1,425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三色豆15包/箱 │ │ │名2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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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6年8月8日 │(東莉)7公斤/│37,574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箱6片風味大排 │ │ │名2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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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6年8月9日 │(優)18公斤/ │23,930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箱8兩骨腿等物 │ │ │名2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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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6年8月14日 │(保億)公斤/ │23,529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不定重保億梅肉│ │ │名2 枚 │
│ │ │0mm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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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6年8月22日 │(信)5公斤/箱│1,200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77片蒲燒鯛魚片│ │ │名2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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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6年8月24日 │(優)18公斤/ │18,090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箱8兩骨腿等物 │ │ │名2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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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6年8月24日 │(盛隆)4片/箱│20,592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五花肉不定重 │ │ │名2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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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6年8月31日 │(上等)18公斤│33,837元扣除退回│IZ000000000 │「陳」簽│
│ │ │上等生鮮8兩骨 │15,080元=18,757 │ │名2 枚 │
│ │ │腿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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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6年9月5日 │(優)18公斤/ │19,862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紙箱8兩骨腿等 │ │ │名2 枚 │
│ │ │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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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6年9月10日 │(東莉)6公斤 │35,954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5片香酥大排 │ │ │名2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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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6年9月15日 │(保億)公斤/ │19,332元 │IZ000000000 │「林」簽│
│ │ │不定重保億梅肉│ │ │名2 枚 │
│ │ │0mm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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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6年9月21日 │(正義)香酥雞│16,550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排40片 │ │ │名2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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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6年9月21日 │(東豪)500克/│525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盒醬汁肉排 │ │ │名2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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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6年9月21日 │(東豪)500克/│6,460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盒醬汁肉排等物│ │ │名2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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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96年10月1日 │(欣伯)2.72公│6,700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斤/包薯條6包/ │ │ │名2 枚 │
│ │ │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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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96年10月1日 │(東)450克/盒│2,400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71/80白蝦12包/│ │ │名2 枚 │
│ │ │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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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96年10月5日 │(東)6公斤/箱│14,884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LL進口鹹魚12-1│ │ │名2 枚 │
│ │ │3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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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6年10月5日 │(沅泰)30片/ │11,500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中)檸檬雞排│ │ │名2 枚 │
│ │ │220-2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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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96年10月9日 │(弘飛)5斤/包│49,813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立大士林香腸6 │ │ │名2 枚 │
│ │ │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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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96年10月15日│(沅泰)30片/ │7,500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中)檸檬雞排│ │ │名2 枚 │
│ │ │220-2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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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445,545元 │共56枚 │
└──┴──────────────────────────────┴────┘
附表三:甲○○以欣豐公司名義訂購之貨物及價金: ┌──┬──────┬───────┬────────┬──────┬────┐
│編號│ 訂購日期 │訂購品項 │訂購金額(新臺幣│出貨憑單單據│偽造之署│
│ │ │ │) │編號 │押(業務│




│ │ │ │ │ │聯及會計│
│ │ │ │ │ │聯客戶欄│
│ │ │ │ │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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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8月1日 │(優)18公斤/ │6,856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紙箱生鮮8兩骨 │ │ │名2 枚 │
│ │ │腿等物 │ │ │ │
├──┼──────┼───────┼────────┼──────┼────┤
│2 │96年8月3日 │(保億)公斤/ │10,817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不定重保億梅肉│ │ │名2 枚 │
│ │ │0mm │ │ │ │
├──┼──────┼───────┼────────┼──────┼────┤
│3 │96年8月3日 │(維)1公斤/包│1,725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三色豆15包/箱 │ │ │名2 枚 │
├──┼──────┼───────┼────────┼──────┼────┤
│4 │96年8月10日 │(優)公斤/牛 │2,000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後腱 │ │ │名2 枚 │
├──┼──────┼───────┼────────┼──────┼────┤
│5 │96年8月15日 │(優)公斤/牛 │3,550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肋條 │ │ │名2 枚 │
├──┼──────┼───────┼────────┼──────┼────┤
│6 │96年8月15日 │(卜)25片/包 │2,400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160克)醃漬 │ │ │名2 枚 │
│ │ │雞排 │ │ │ │
├──┼──────┼───────┼────────┼──────┼────┤
│7 │96年8月15日 │(優)6公斤/包│1,500元 │IZ000000000 │無 │
│ │ │骨腿丁 │ │ │ │
├──┼──────┼───────┼────────┼──────┼────┤
│8 │96年8月16日 │(東莉)7公斤6│750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片風味大排 │ │ │名2 枚 │
├──┼──────┼───────┼────────┼──────┼────┤
│9 │96年8月16日 │(優)18公斤/ │10,948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8兩骨腿等物 │ │ │名2 枚 │
│ │ │ │ │ │ │
├──┼──────┼───────┼────────┼──────┼────┤
│10 │96年8月17日 │(東)6公斤台 │2,200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鹹鯖片 │ │ │名2 枚 │
├──┼──────┼───────┼────────┼──────┼────┤
│11 │96年8月20日 │(信5公斤/箱90│2,600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片蒲燒雕魚片 │ │ │名2 枚 │




├──┼──────┼───────┼────────┼──────┼────┤
│12 │96年8月22日 │(沅泰)30片/ │2,650元 │IZ000000000 │無 │
│ │ │(大)紐澳良雞│ │ │ │
│ │ │排220 │ │ │ │
├──┼──────┼───────┼────────┼──────┼────┤
│13 │96年8月22日 │(東)6公斤台 │1,000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鹹鯖片 │ │ │名2 枚 │
├──┼──────┼───────┼────────┼──────┼────┤
│14 │96年8月27日 │(信5公斤/箱90│2,850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片蒲燒雕魚片 │ │ │名2 枚 │
├──┼──────┼───────┼────────┼──────┼────┤
│15 │96年8月28日 │(展昇)10公斤│2,150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4/5紅鮭魚片 │ │ │名2 枚 │
├──┼──────┼───────┼────────┼──────┼────┤
│16 │96年8月29日 │(上等)18公斤│7,640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上等生鮮8兩骨 │ │ │名2 枚 │
│ │ │腿 │ │ │ │
├──┼──────┼───────┼────────┼──────┼────┤
│17 │96年9月1日 │(上等)18公斤│11,567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上等生鮮8兩骨 │ │ │名2 枚 │
│ │ │腿 │ │ │ │
├──┼──────┼───────┼────────┼──────┼────┤
│18 │96年9月5日 │(沅泰)30片/ │2,591元 │IZ000000000 │無 │
│ │ │(中檸檬雞排 │ │ │ │
│ │ │220-24 │ │ │ │
├──┼──────┼───────┼────────┼──────┼────┤
│19 │96年9月6日 │(沅泰)30片/ │6,600元 │IZ000000000 │無 │
│ │ │(中檸檬雞排 │ │ │ │
│ │ │220-24 │ │ │ │
├──┼──────┼───────┼────────┼──────┼────┤
│20 │96年9月10日 │(沅泰)30片/ │1,900元 │IZ000000000 │無 │
│ │ │(中檸檬雞排 │ │ │ │
│ │ │220-2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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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6年9月11日 │(東莉)7公斤/│2,250元 │IZ000000000 │無 │
│ │ │5片風味大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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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6年9月12日 │(優)公斤/牛 │5,336元 │IZ000000000 │無 │
│ │ │腩條(肋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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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96年9月13日 │(國興)公斤 │3,692元 │IZ000000000 │「李」簽│
│ │ │/北京鴨(15-15│ │ │名2 枚 │
│ │ │9公斤 )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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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96年9月14日 │(優)18公斤/ │14,930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8兩骨腿等物 │ │ │名2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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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6年9月17日 │(優)18公斤/ │9,802元 │IZ000000000 │「徐」簽│
│ │ │8兩骨腿等物 │ │ │名1 枚 │
├──┼──────┼───────┼────────┼──────┼────┤
│26 │96年9月17日 │(保億)公斤/ │1,783元 │IZ000000000 │「不詳」│
│ │ │不定重保億梅肉│ │ │簽名2 枚│
│ │ │0mm │ │ │ │
├──┼──────┼───────┼────────┼──────┼────┤
│27 │96年10月1日 │(優)8公斤/包│950元 │IZ000000000 │無 │
│ │ │腿肉丁 │ │ │ │
├──┼──────┼───────┼────────┼──────┼────┤
│28 │96年10月3日 │(優)18公斤/ │10,161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6兩骨腿等物 │ │ │名2 枚 │
├──┼──────┼───────┼────────┼──────┼────┤
│29 │96年10月3日 │(滿意)五花肉│8,205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不定重 │ │ │名2 枚 │
├──┼──────┼───────┼────────┼──────┼────┤
│30 │96年10月4日 │(優)6公斤/包│1,950元 │IZ000000000 │無 │
│ │ │7兩清腿排3包/ │ │ │ │
│ │ │箱 │ │ │ │
├──┼──────┼───────┼────────┼──────┼────┤
│31 │96年10月4日 │(永達)4片/箱│2,806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五花肉不定重 │ │ │名2 枚 │
├──┼──────┼───────┼────────┼──────┼────┤
│32 │96年10月8日 │(滿意)五花肉│7,974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不定重 │ │ │名2 枚 │
│ │ │ │ │ │ │
├──┼──────┼───────┼────────┼──────┼────┤
│33 │96年10月12日│(優)18公斤/ │16,589元 │IZ000000000 │「陳」簽│
│ │ │生鮮8兩骨腿等 │ │ │名2 枚 │
│ │ │物 │ │ │ │
├──┼──────┴───────┴────────┴──────┼────┤
│總計│170,722元 │共48枚 │
└──┴──────────────────────────────┴────┘




附表四:甲○○鴻劍實業社名義訂購之貨物及價金: ┌──┬──────┬───────┬─────────┬──────┐
│編號│ 訂購日期 │訂購品項 │訂購金額(新臺幣)│出貨憑單單據│
│ │ │ │ │編號 │
├──┼──────┼───────┼─────────┼──────┤
│1 │96年10月18日│(榮祺)3公斤/│8,250元 │IZ000000000 │
│ │ │包醬香蘿蔔6包/│ │ │
│ │ │箱 │ │ │
├──┼──────┼───────┼─────────┼──────┤
│2 │96年10月18日│(正義)干貝酥│21,237元 │IZ000000000 │
│ │ │150個 │ │ │
├──┼──────┼───────┼─────────┼──────┤
│3 │96年10月23日│(滿意)五花肉│49,285元 │IZ000000000 │
│ │ │不定重 │ │ │
├──┼──────┼───────┼─────────┼──────┤
│4 │96年10月23日│(國興)公斤/ │3,479元 │IZ000000000 │
│ │ │北京鴨(16-169│ │ │
│ │ │公斤)光ㄇ │ │ │
├──┼──────┼───────┼─────────┼──────┤
│5 │96年10月24日│(國興)公斤/ │16,825元 │IZ000000000 │
│ │ │北京鴨(18-189│ │ │
│ │ │)光ㄇ │ │ │
├──┼──────┼───────┼─────────┼──────┤
│6 │96年10月24日│(優)18公斤/ │3,100元 │IZ000000000 │
│ │ │箱生鮮8兩骨腿 │ │ │
├──┼──────┼───────┼─────────┼──────┤
│7 │96年10月25日│(國興)公斤/ │36,506元 │IZ000000000 │
│ │ │北京鴨(16-169│ │ │
│ │ │公斤)光ㄇ │ │ │
├──┼──────┼───────┼─────────┼──────┤
│8 │96年10月27日│(優)18公斤/ │79,072元 │IZ000000000 │
│ │ │箱生鮮8兩骨腿 │ │ │
├──┼──────┴───────┴─────────┴──────┤
│合計│217,754元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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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源食品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