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98年度,108號
SLDM,98,審交附民移調,108,200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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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08 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47
0 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
5 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
左:
一、出席人員:
  法  官 王沛雷
  書 記 官 吳尚文
  通  譯 張瑋庭
  調解委員 邱義煌
  調解委員 吳芳洲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㈠相對人應於民國98年11月30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
   萬元整(含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
   款至如附件所示之聲請人所指定帳戶。
  ㈡聲請人應當庭簽立撤回告訴狀,交付本院地股保管,並授
   權地股書記官於確認相對人依約給付後,遞狀撤回本件告
   訴。
  ㈢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㈣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吳尚文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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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