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8年度,92號
KLDV,98,家聲,92,2009111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
            長生老人養護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蔡楊含笑許惠美蕭許金女甲○○許麗雪為禁治產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親屬會議會員。
聲請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以會員5人組織之,親 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⒈直系血 親尊親屬,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⒊四親等內之同輩 血親,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 ,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 第1129條、第1130條、第1131條第1項、第1132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禁治產人乙○(年籍資料詳如主文 第1項所載)之長子,乙○前因經動腦部手術後呈現意識不 清狀態,現安置於私立長生老人養護中心,有設置監護人之 必要,惟因乙○並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親屬得 任其監護人,且乙○之親屬會議成員因不足法定人數,無法 召開,為此請求指定蔡楊含笑許惠美蕭許金女吳沛珊吳亭秀等乙○之親屬為禁治產人乙○親屬會議會員等語。 並提出上開人等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乙○為禁治產人,目前無法定監護人,亦 無法定親屬會議成員之事實,除據其陳明在卷及提出戶籍謄 本為證外,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禁字第30號裁定 查得相對人乙○業經本院宣告禁治產在案,是聲請人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自屬本事件之利害關係 人,且係有權召集親屬會議之人,其聲請法院於其他親屬中 指定親屬會議會員,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惟查,本件 為非訟事件,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是以吳沛珊及吳 亭秀雖為乙○之孫,然渠等對於乙○之日常事務及身體狀況 應不如聲請人乙○之子甲○○許麗雪來得熟悉及了解, 從而,本院衡酌上情後,爰依前揭規定,指定禁治產人乙○ 之姊蔡楊含笑、妹許惠美蕭許金女,及乙○之子甲○○許麗雪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成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