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98號
原 告 何明坤
訴 訟代理 人 劉永培律師
被 告 簡子玲即唯宸地政士事務所
兼訴訟代理人 許稚娣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紀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七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當日請原告何明坤、被告許稚娣、簡子玲務必偕同證人劉鄭川到庭作證,並請許稚娣提出與原告所簽立之仲介合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