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7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4號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92年8月7日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
: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
(二)債務人至96年2月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27,765元未
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
繳款截止日96年2月1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1175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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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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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乙○○ │96年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27765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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