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1411號
KLDV,98,司促,11411,200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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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411號
債 權 人 貿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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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貿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