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98年4 月8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0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復查,依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所附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如編號03所示之支票受款人為宏
星建材行,但宏星建材行為聲請人獨資經營乙節,業據證人
王雲祺到院證述在案,且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附卷可按
,應認聲請人確為該支票之權利人;另如附表編號01之支票
雖係由案外人王雲祺前往嘉義縣東石鄉農會通知止付,然該
支票遺失前係由聲請人持有,聲請人因同時遺失如附表所載
之支票,乃請王雲祺幫忙前往嘉義縣東石鄉農會辦理掛失,
聲請人本人則前往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其餘支票之止付通知等
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案,且證人王雲祺亦到場具結證稱略
以:如附表編號01所示之支票是我太太遺失的,他請我幫他
辦止付,我不知道要用他的名字辦,我以為是誰去辦就用誰
的名字,那張票是客戶買建材開出來付貨款的等語,是應認
聲請人主張其為前開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應為可採。另依票
據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票據權利人喪失票據時,得為
止付之通知,則通知止付與否,乃屬票據權利人是否保全票
據權利之問題,其縱未通知止付,仍得逕行為公示催告,並
於催告期間屆滿後聲請除權判決,是聲請人遺失如附表編號
01所示之票據後,雖未以自己名義為止付通知而逕行聲請公
示催告,應仍為適法。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1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1 │許訓誦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98年2月25日 │23,000元 │FA0000000 │ │
├──┼─────────┼─────────┼───────────┼────────┼────────┼──┤
│02 │陳秋祥 │玉山銀行朴子分行 │98年2月23日 │55,000元 │AA0000000 │ │
├──┼─────────┼─────────┼───────────┼────────┼────────┼──┤
│03 │勇聯機械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98年2月27日 │3,300元 │CY0000000 │ │
│ │ │義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