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己○○
代 理 人 王敬堯律師
戊○○
丁○○
相 對 人 乙○○
甲○○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
家(江雄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張樹仁 助同上
相 對 人 庚○○○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欄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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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負擔訴訟費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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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姓名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應負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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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丙○○ │43/100 │63,624元,│
│ │ │ │扣除已預付│
│ │ │ │27,768元,│
│ │ │ │尚應賠償聲│
│ │ │ │請人35,856│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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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乙○○ │ 8/100 │11,8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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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 │ 6/100 │ 8,8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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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行政院國│ 7/100 │10,358元 │
│ │軍退除役│ │ │
│ │官兵輔導│ │ │
│ │委員會白│ │ │
│ │河榮譽國│ │ │
│ │民之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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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黃秋鑾│ 7/100 │10,3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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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辛○○ │ 7/100 │10,3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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