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834號
CYDV,98,司票,834,200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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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台灣日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 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 管轄,為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所明定。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本票記載付款地 為臺北市○○街39巷4號1樓,有本票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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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日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