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50號
CYDM,98,附民,50,2009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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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76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沈福財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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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