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1440號
98年度嘉簡字第1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
乙庚○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正明律師
被 告 甲g○
甲玄○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甲地○
甲宇○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律師
被 告 甲D○
甲B○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嚴庚辰律師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乙t○
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被 告 甲n○
選任辯護人 陳正芳律師
被 告 甲S○
選任辯護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乙甲○
乙子○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被 告 Z○○
選任辯護人 林勝木律師
被 告 寅○○
甲癸○
未○○
午○○
a○○
甲申○
甲a○
乙T○
甲p○
O○○
甲P○
乙z○
y○○
甲e○
乙m○
葉騏睿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680、9219、9332、9538、9539號、97年度
偵字第755、797號)及追加起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
偵字第3006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R○○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g○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庚○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a○○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n○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宇○、甲地○、Z○○、乙T○、乙t○、甲p○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各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y○○共同犯重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玄○、寅○○、甲癸○、O○○、乙m○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甲D○、甲B○、甲S○、乙甲○、乙子○、甲e○、午○○、甲申○、甲a○、甲P○、乙z○、葉騏睿共同犯重利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R○○前於90年間因詐欺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6年度易 字第850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上訴駁回確定,90年3月 22日入監服刑,90年12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於91年3月 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甲g○於91年間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90年度交訴字第1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91年4月8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y○○於9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營交簡字第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0年9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R○ ○(代號:楊代書)、乙庚○(代號:嫂子)共同基於重利 之犯意,提供資金設立「楊氏企業」不法地下錢莊,繼而招 攬甲g○(慶文)在其址設嘉義縣中埔鄉鹽館村55號住處作 為組織總部據點,負責指揮、調度組織成員,並於「楊氏企 業」組織下設立「接聽部」(址設雲林縣水林鄉○○村○○ 路3號等處)、「帳房」(址設嘉義縣中埔鄉和美村中山新 村318、319號)等部門,又陸續吸收甲玄○(代號:林小姐 )、寅○○(代號:任小姐)、甲癸○(代號:瓜子)、甲 地○(代號:游先生)、未○○(代號:邱先生)、乙t○ (代號:彭先生)、甲n○(代號:馮先生)、甲宇○(代 號:江先生)、甲a○(代號:范先生)、甲B○(代號: 金先生)、乙T○(代號:翁先生)、甲D○(代號:葉先 生)、午○○(代號:秦先生)、a○○(代號:高先生) 、甲申○(代號:阿寶)、甲e○、O○○(代號:宋先生 )、甲P○(代號:雷先生)、乙z○(代號:紀先生)、 乙m○(代號:李先生)、甲p○(代號:林先生)、甲S ○(代號:沈先生)、乙甲○(代號:古先生)、Z○○( 代號:王先生)、乙子○(代號:萬先生)、y○○(代號 :韓先生)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參與,而於 宜蘭縣宜蘭市○○路163號9樓之3、臺北縣汐止市○○路208 號5樓、桃園縣桃園市○○路336巷40號12樓、桃園縣中壢市 ○○街30之16號2樓、新竹市○○路175巷9號17樓之5、臺中 市○○○路96號3樓、臺南縣永康市○○路661巷2號7樓之2
、高雄市○○區○○街71號11樓、屏東縣屏東市○○街33號 11樓之2等地設立分站據點,由各地分站站長負責統合分站 業務,以刊登報紙、張貼廣告布條、傳送簡訊等方式,刊登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門號,招攬亟需資金之人前往借款, 副站長則負責對外收、放款業務,並於銀行開立保險箱以藏 放所扣留借款人之身分證與本票等物;借款人經由報紙、廣 告布條得知而撥打上開借款電話,均先經人頭電話轉接,統 由接聽部接聽,再依借款人所在區域歸屬,分派各分站與借 款人接洽,各分站負責人再將放款資料上傳至集團內部網站 (甲g○等人分別負責之內部結構分工詳如附表一所示), 嗣於92年間起至97年10間如附表二(含附表二之一)所示急需 資金之借款人,撥打該組織刊登於報紙、廣告布條或簡訊之 電話,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該組織成員借貸如附表二所 示之金額,其利息約定以10日為1期,每期收取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且均先預扣第1期之利息,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 當之重利多次,並扣留借款人之證件或由借款人簽具本票作 為擔保;遇有借款人因利息金額負擔沉重無力償還或躲避情 形,則未○○、a○○、甲n○、甲宇○、R○○、乙T○ 、乙t○、Z○○、甲p○及甲地○等人分別另基於恐嚇危 害安全之犯意,如附表二編號1至5,45、46、48、49、51 、81、82、191、194、196、197及211,以言詞恐嚇、潑灑 油漆、毀損借款人之物等暴力催收方式,逼迫借款人或借款 人之家人清償借款,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檢察官指揮嘉義 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依法實施通訊監察,於96年10月25日 ,在附表三所示地點實施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令轉嘉義縣警察局移送、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R○○、乙庚○、甲g○、甲玄○、甲地○、甲宇 ○、Z○○、寅○○、甲癸○、a○○、O○○、乙m○、 甲D○、甲B○、乙t○、甲n○、甲S○、乙甲○、乙子 ○、甲e○、未○○、午○○、甲申○、甲a○、乙T○、 甲p○、甲P○、乙z○、y○○、葉騏睿對於前揭犯行均 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二所示證人乙r○等人之證述,復有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47份、張貼恐嚇乙r○恐嚇字條影本 │
6份、通訊監察譯文、蒐證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
單及扣押物品照片及如附表三之扣案物品等件為憑,核與被 告R○○等之自白相符,被告R○○等之前揭犯行應堪認定。 至於起訴書原提及少年李00參與犯罪組織,惟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部分,公訴人業已撤回,而少年李00經移送本院少 年法院審理結果僅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 非行,並無構成重利或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見本院96年度少 護字第173號裁定),故亦難認定被告等人有與少年有共同參 與重利及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併予敘明。
二、核被告R○○、乙庚○、甲g○、甲玄○、甲地○、甲宇○ 、Z○○、寅○○、甲癸○、a○○、O○○、乙m○、甲 D○、甲B○、乙t○、甲n○、甲S○、乙甲○、乙子○ 、甲e○、未○○、午○○、甲申○、甲a○、乙T○、甲 p○、甲P○、乙z○、y○○、葉騏睿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44條之重利罪,各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 同正犯。又被告R○○等人之重利犯行從92年至96年10間, 而查新刑法廢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並於廢除理由中陳明 對於部分習慣犯(如竊盜、吸毒等慣犯)可能會因適用數罪 併罰而產生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在實務運作上可參考德 日等國經驗,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 認為構成單一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即可解決上述 問題;惟「包括一罪」之內容,依學說意見除接續犯外,尚 有集合犯、複行為犯之型態,而所謂包括一罪之定義係由學 者所提出,並無明文規範,故在連續犯廢除後廢除後,應以 實務見解補充解釋方式,適度充實包括一罪之概念,宜依個 案具體情形分別論之。查本案被告等人之犯罪手法,係基於 重利之單一犯意,由被告等分工完成,雖被害者眾,惟如分 別科刑,將造成刑罰過重之不合理現象,本案應認為具集合 犯性質之包括一罪,而前揭犯罪事實均持續至刑法修正之後 ,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且無減刑條例之適用,併予 敘明。另被告未○○對於附表二編號1、2、5部分,被告a ○○對於附表二編號4、5部分,被告甲n○對於附表二編號 3、81、194、196及211部分,被告甲宇○對於附表二編號51 部分,被告R○○對於附表二編號82部分,被告乙T○對於 附表二編號191部分,被告乙t○對於附表二編號197部分, 被告Z○○及甲p○對於附表二編號49部分,被告甲地○對 於附表二編號45部分,均另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又該等恐 嚇危害安全犯行,並無證據足以證明各該被告有犯意聯絡, 爰各別論處。至於檢察官原雖起訴被告R○○等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罪嫌,而此部分如成立,與重利與恐
嚇等罪亦無想像競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此部分檢察 官業已撤回,併予敘明。
三、被告R○○前於90年間因詐欺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6年 度易字第850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上訴駁回確定。於 90年3月22日入監服刑,90年12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於 91年3月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被告甲g○ 於91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90年度交訴字第10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91 年4 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y○○於90年間因公共 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營交簡字第16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0年9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可稽。其等於徒刑之 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等之智識程度,不法利得之犯罪動機、重利及恐嚇危害 安全之手段、犯罪所得、犯罪分工之情形,被告犯後尚知坦 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並基於量刑協商之精神,檢察官 已同意被告量刑協商之請求等情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四、扣案如附表三(一)之物品;附表三(二)之物品(但編號10、1 1不沒收);附表三(三)之物品(但編號04、08、09、10不沒 收);附表三(四)之物品(但編號02、03、10至65不沒收); 附表三(五)之物品(但編號13、14、15不沒收);附表三(七) 之物品;附表三(八)之物品;附表三(九)之物品(但編號06 部分不沒收);附表三(十)之物品(但編號09、10、11、15、 19不沒收);附表三(十一)之物品(但編號01、20不沒收); 附表三(十二)之物品(但編號09、10、13、14、15、16、18 、23至196不沒收)、附表三(十三)之物品(但編號01至193、 197、203、204不沒收);附表三(十四)之物品(但編號01至 47、52 不沒收)為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等 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至於 上述除外不沒收之部分例如被害人之本票、支票、身分證、 健保卡等物,係供質押之用,亦據被告等供承在卷,非屬被 告等所有,或屬無沒收必要之物品,爰不予沒收,併予敘明 。至於附表三(六)之物品係於少年李00住處查獲,而少年 李00如前所述並未構成共同重利及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 則該等扣押物品自不在應沒收之範圍,而其中附表三(六)編 號08扣案之8顆制式子彈,經鑑定有殺傷力,且已試射3顆, 其餘5顆業經本院少年法庭以96年度少護字第173號裁定沒收 ,亦有該裁定附卷足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44條、第30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被告姓名│負責部門或業務 │
├────┼──────────────────────┤
│甲g○ │發起、操縱「楊氏企業」組織,指揮組織運作及人│
│ │員、資金之調度。 │
├────┼──────────────────────┤
│甲癸○ │甲g○之貼身保鑣。 │
├────┼──────────────────────┤
│甲玄○ │掌理「接聽部」,被害人經由報紙、廣告布條、簡│
│ │訊而撥入之借款電話,均轉接由「接聽部」甲玄○│
│ │等人篩選、分派借款人資料予各分站人員。 │
├────┼──────────────────────┤
│寅○○ │隸屬「接聽部」,接聽被害人撥入之借款電話,篩│
│ │選、分派借款人資料予各分站人員。 │
├────┼──────────────────────┤
│乙庚○ │掌管「帳房」,負責管理帳務及接收組織內部所架│
│R○○ │設之上傳網站(www.168258.vcity.biz/)內所有 │
│ │借款人之相關資料,收取各分站帳款、統算分紅及│
│ │對各分站匯款、領款,並監督「接聽部」,以掌握│
│ │資金調度及往來情形。 │
├────┼──────────────────────┤
│甲地○ │宜蘭站負責人 │
├────┼──────────────────────┤
│未○○ │宜蘭站副站長 │
├────┼──────────────────────┤
│乙t○ │臺北站負責人 │
├────┼──────────────────────┤
│甲n○ │臺北站副站長 │
├────┼──────────────────────┤
│甲宇○ │桃園站負責人 │
├────┼──────────────────────┤
│甲a○ │桃園站副站長 │
├────┼──────────────────────┤
│甲B○ │中壢站負責人 │
├────┼──────────────────────┤
│乙T○ │中壢站副站長 │
├────┼──────────────────────┤
│甲D○ │新竹站負責人 │
├────┼──────────────────────┤
│午○○ │新竹站副站長 │
├────┼──────────────────────┤
│a○○ │臺中站負責人 │
├────┼──────────────────────┤
│甲申○ │臺中站副站長 │
├────┼──────────────────────┤
│甲e○ │臺中站成員 │
├────┼──────────────────────┤
│O○○ │臺南站負責人 │
├────┼──────────────────────┤
│甲P○ │臺南站副站長 │
├────┼──────────────────────┤
│乙z○ │臺南站成員 │
├────┼──────────────────────┤
│乙m○ │高雄站負責人 │
├────┼──────────────────────┤
│甲p○ │高雄站副站長 │
├────┼──────────────────────┤
│葉騏睿 │高雄站成員 │
├────┼──────────────────────┤
│甲S○ │屏東站負責人 │
├────┼──────────────────────┤
│乙甲○ │屏東站副站長 │
├────┼──────────────────────┤
│Z○○ │原宜蘭站負責人 │
├────┼──────────────────────┤
│乙子○ │原宜蘭站副站長 │
├────┼──────────────────────┤
│y○○ │原屏東二站副站長 │
└────┴──────────────────────┘
附表二
┌──┬───┬────┬──┬───┬───┬────┬────┐
│編號│借款人│借款時間│借貸│每期利│放款人│暴力討債│擔保物品│
│ │ │ │金額│息 │ │方式 │ │
├──┼───┼────┼──┼───┼───┼────┼────┤
│1 │乙r○│95年10月│2萬 │4千元 │未○○│張貼載有│身分證、│
│ │ │間某日 │元 │,共繳│ │欠錢不還│面額2萬 │
│ │ │ │ │2次利 │ │等字句之│元之本票│
│ │ │ │ │息 │ │字條、潑│1張 │
│ │ │ │ │ │ │灑油漆、│ │
│ │ │ │ │ │ │丟雞蛋、│ │
│ │ │ │ │ │ │撒冥紙等│ │
├──┼───┼────┼──┼───┼───┼────┼────┤
│2 │乙巳○│96年2月 │1萬 │1千元 │a○○│未○○以│身分證、│
│ │ │間某日 │元 │,共繳│、江元│電話恐嚇│面額3萬 │
│ │ │ │ │4次利 │順 │、張貼恐│元之本票│
│ │ │ │ │息 │ │嚇字條等│1張 │
├──┼───┼────┼──┼───┼───┼────┼────┤
│3 │甲c○│95年8月 │2萬 │2千元 │甲n○│甲n○因│身分證、│
│ │ │間某日 │元 │,共繳│ │遲延繳息│面額2萬 │
│ │ │ │ │16次利│ │而恫稱:│元之本票│
│ │ │ │ │息 │ │「幹你娘│1張 │
│ │ │ │ │ │ │,別跟你│ │
│ │ ├────┼──┼───┼───┤爸裝瘋子├────┤
│ │ │96年3月 │3萬 │4500元│未○○│,如果再│身分證、│
│ │ │間某日 │元 │,共繳│ │給你爸慢│面額3萬 │
│ │ │ │ │27次利│ │,就給我│元之本票│
│ │ │ │ │息 │ │小心一點│1張 │
│ │ │ │ │ │ │」(臺語│ │
│ │ │ │ │ │ │) │ │
├──┼───┼────┼──┼───┼───┼────┼────┤
│4 │丙○○│95年1月 │5萬 │7500元│a○○│a○○嚇│面額5萬 │
│ │ │間某日 │元 │ │、江元│稱:「錢│元、8萬 │
│ │ ├────┼──┼───┤順 │是借你救│元之本票│
│ │ │96年2月 │5萬 │5千元 │ │急,不要│各1張 │
│ │ │間某日 │元 │(10次│ │到時候不│ │
│ │ │(共借貸│ │共繳51│ │還錢,我│ │
│ │ │10次) │ │次利息│ │就帶人到│ │
│ │ │ │ │) │ │你家或公│ │
│ │ │ │ │ │ │司找你麻│ │
│ │ │ │ │ │ │煩」 │ │
├──┼───┼────┼──┼───┼───┼────┼────┤
│5 │乙R○│96年初 │1萬 │1500元│a○○│未○○嚇│面額1萬 │
│ │ │ │元 │,共繳│、江元│稱:要按│元之本票│
│ │ │ │ │20次利│順 │時繳利息│2張、自 │
│ │ │ │ │息 │ │,知道你│小客車駕│
│ │ │ │ │ │ │在哪裡工│照 │
│ │ │ │ │ │ │作,小心│ │
│ │ │ │ │ │ │一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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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玄○○│96年1月 │1萬 │2千元 │未○○│ │面額5000│
│ │ │間某日 │元 │,共繳│ │ │元、1萬 │
│ │ │ │ │24次利│ │ │元之本票│
│ │ │ │ │息 │ │ │各1張、 │
│ │ │ │ │ │ │ │身分證 │
├──┼───┼────┼──┼───┼───┼────┼────┤
│7 │g○○│96年8月 │3萬 │3千元 │a○○│ │面額3萬 │
│ │ │間某日 │元 │ │、江元│ │元之本票│
│ │ │ │ │ │順、高│ │1張 │
│ │ │ │ │ │崇育 │ │ │
├──┼───┼────┼──┼───┼───┼────┼────┤
│8 │乙J○│96年初 │2萬 │2千元 │a○○│ │健保卡、│
│ │ │ │元 │,共繳│、江元│ │面額2萬 │
│ │ │ │ │5次利 │順 │ │元、5萬 │
│ │ │ │ │息 │ │ │元之本票│
│ │ ├────┼──┼───┤ │ │各1張 │
│ │ │96年4月 │5萬 │5千元 │ │ │ │
│ │ │間某日 │元 │,共繳│ │ │ │
│ │ │ │ │5次利 │ │ │ │
│ │ │ │ │息 │ │ │ │
├──┼───┼────┼──┼───┼───┼────┼────┤
│9 │甲T○│95年7月 │4萬 │8千元 │a○○│ │身分證、│
│ │ │間某日 │元 │,共繳│、江元│ │面額4萬 │
│ │ │ │ │12次利│順 │ │元及2萬 │
│ │ │ │ │息 │ │ │元之本票│
│ │ │ │ │ │ │ │各1張 │
├──┼───┼────┼──┼───┼───┼────┼────┤
│10 │I○○│96年7月 │2萬 │3600元│未○○│ │身分證、│
│ │ │間某日 │元 │,共繳│ │ │面額2萬 │
│ │ │ │ │1次利 │ │ │元之本票│
│ │ │ │ │息 │ │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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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甲戊○│96年7月3│5萬 │7500元│未○○│ │身分證、│
│ │ │日17時30│元 │、7千 │ │ │面額5萬 │
│ │ │分許 │ │元各1 │ │ │元之本票│
│ │ │ │ │次 │ │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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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x○○│96年7月4│2萬 │3600元│未○○│ │身分證、│
│ │ │日12時許│元 │,共繳│ │ │面額2萬 │
│ │ │ │ │2次利 │ │ │元之本票│
│ │ │ │ │息 │ │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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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乙a○│96年7月 │1萬 │2千元 │未○○│ │身分證、│
│ │ │10日 │元 │ │ │ │面額1萬 │
│ │ │ │ │ │ │ │元之本票│
│ │ │ │ │ │ │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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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甲O○│96年10月│5萬 │7500元│甲p○│ │身分證、│
│ │ │2日14時 │元 │ │ │ │面額5萬 │
│ │ │許 │ │ │ │ │元之本票│
│ │ │ │ │ │ │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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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乙F○│96年10月│3萬 │6千元 │甲p○│ │身分證、│
│ │ │2日14時 │元 │,共繳│ │ │面額3萬 │
│ │ │許 │ │2期利 │ │ │元之本票│
│ │ │ │ │息 │ │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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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地○○│95年11月│2萬 │4千元 │甲p○│ │身分證、│
│ │ │20日18時│元 │,共繳│ │ │面額2萬 │
│ │ │許 │ │30期利│ │ │元之本票│
│ │ │ │ │息 │ │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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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乙W○│95年6月 │1萬 │2千元 │甲p○│ │身分證、│
│ │ │17日15時│元 │,共繳│ │ │面額1萬 │
│ │ │許 │ │45期利│ │ │元之本票│
│ │ │ │ │息 │ │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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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乙Y○│94年8月 │5萬 │1萬元 │不詳 │因未正常│身分證、│
│ │ │30日15時│元 │ │ │繳息,而│面額5萬 │
│ │ │許 │ │ │ │至被害人│元之本票│
│ │ │ │ │ │ │住處潑灑│1張 │
│ │ │ │ │ │ │油漆,並│ │
│ │ │ │ │ │ │強押被害│ │
│ │ │ │ │ │ │人取地契│ │
│ │ │ │ │ │ │,簽署房│ │
│ │ │ │ │ │ │屋貸款委│ │
│ │ │ │ │ │ │託書等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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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甲甲○│96年9月 │1萬5│2200元│甲p○│ │身分證影│
│ │ │20日14時│千元│,共繳│ │ │本、面額│
│ │ │許 │ │4期利 │ │ │1萬5000 │
│ │ │ │ │息 │ │ │元之本票│
│ │ │ │ │ │ │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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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甲辛○│95年11月│1萬 │1500元│甲p○│ │身分證影│
│ │ │29日14時│元 │,共繳│ │ │本、面額│
│ │ │許 │ │2期利 │ │ │1萬元之 │
│ │ │ │ │息 │ │ │本票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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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乙L○│96年8月6│1萬 │共預扣│甲p○│ │身分證、│
│ │ │日 │元 │利息82│ │ │面額1萬 │
│ │ ├────┼──┤00元,│ │ │元之本票│
│ │ │96年9月6│1萬 │另共繳│ │ │2張、2萬│
│ │ │日 │元 │2萬 │ │ │元、5千 │
│ │ ├────┼──┤8800 │ │ │元之本票│
│ │ │96年10月│2萬5│元利息│ │ │各1張 │
│ │ │2日 │千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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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h○○│93年11月│3萬 │5千元 │甲p○│ │面額3萬 │
│ │ │間 │元 │ │ │ │元之本票│
│ │ │ │ │ │ │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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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乙h○│96年10月│2萬 │3千元 │甲p○│ │身分證影│
│ │ │8日15時 │元 │,共繳│ │ │本、面額│
│ │ │許 │ │2期利 │ │ │2萬元之 │
│ │ │ │ │息 │ │ │本票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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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戊○○│97年7月 │3萬 │3千元 │甲p○│ │身分證、│
│ │ │20日14時│元 │,共繳│ │ │面額3萬 │
│ │ │許 │ │8期利 │ │ │元之本票│
│ │ │ │ │息 │ │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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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甲己○│96年9月 │5萬 │8千元 │甲p○│ │身分證、│
│ │ │17日14時│元 │,共繳│ │ │面額5萬 │
│ │ │許 │ │4期利 │ │ │元之本票│
│ │ │ │ │息 │ │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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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甲Z○│96年9月 │1萬 │1800元│甲p○│ │身分證、│
│ │ │11日14時│元 │,共繳│ │ │駕照、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