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八卦網壹個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1、被告甲○○於警局初訊及偵查中自白。 2、證人即被害人侯明雲警訊中之指述。
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一紙。
4、扣案被告所有之八卦網一個。
5、現場照片五張。
三、扣案之八卦網為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本件竊盜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