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346號
TCDV,106,監宣,346,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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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陳楊秀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皇文間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
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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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