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81號
NTDV,98,司票,181,200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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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貝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金額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尚 欠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本票之到期日為民國98年11月17日,故所請到期日 前之利息部分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 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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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5%計算                   98年度司票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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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 備 考 │
│ │ │ (新 台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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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年11月6日 │4,900,122元 │98年11月17日 │98年11月17日 │無 │准許金額為新臺│
│ │ │ │ │ │ │幣1,200,00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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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四、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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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貝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投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