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湯惠君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 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3,24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0月13日至132年10月13日 。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湯惠君。
嗣債務人湯惠君於92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2, 7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2年10月21 日,應按月計付本息,如未按月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湯惠君於民國97年6月5日死亡,丙○、乙○、丁 ○○為其繼承人,並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依民法第 1148條應對前開債務負償還責任,而債務人之繼承人自97年 11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共計 新臺幣2,226,74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 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借款增補 條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98年8月10日通知相對人丙○、乙○、丁○○如認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 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均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相對人丙○、乙○、丁○○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依民法 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合於民 法第873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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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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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所有權人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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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埔里鎮 │文頭股 │ │217 │雜│433.32 │100000分之17│丁○○、丙○、高│
│ │ │ │ │ │ │ │ │38 │宇應有部分各3000│
│ │ │ │ │ │ │ │ │ │00分之1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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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埔里鎮 │文頭股 │ │248 │建│20.35 │全部 │丁○○、丙○、高│
│ │ │ │ │ │ │ │ │ │宇應有部分各3分 │
│ │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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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投縣│埔里鎮 │文頭股 │ │249 │建│40.17 │全部 │丁○○、丙○、高│
│ │ │ │ │ │ │ │ │ │宇應有部分各3分 │
│ │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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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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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 │ │ 所有權人 │ 備 考 │
│ │ │ │ │ │ │ 附 屬 建 物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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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68 │南投縣埔里鎮忠│南投縣埔里鎮文│住家用鋼筋混凝│一層:38.32 │陽台:6.26 │全部 │丁○○、丙○、高│ │
│ │ │孝四路153號 │頭股段248、249│土造三層 │二層:37.53 │ │ │宇應有部分各3分 │ │
│ │ │ │地號 │ │三層:17.72 │ │ │之1 │ │
│ │ │ │ │ │合計:93.5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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