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41號
NTDV,98,司催,41,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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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陳石錦雲即林盛勇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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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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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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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燕舞 │ 無 │87年2月25日 │87年5月28日 │17,540,000元 │TS3030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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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 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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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