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晉懿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晉懿企業有 限公司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彰化縣,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 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 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