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2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0號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乙○○
樓之1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46
號、第3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及乙○○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 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 ,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二人所涉犯上開共同加重竊盜犯 行多達23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事由,非將被告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於民國98年8月24日起對被 告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本件業經本院於98年10月8日宣判,被告二人並均提起上 訴。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二人後,本院認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諾 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 世 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