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8年度,1489號
TNEV,98,南小,1489,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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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交通部台灣區○道○○○路局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48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下午2時0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詹書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仟伍佰肆拾元。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詹書瑋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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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