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8年度,1364號
TNEV,98,南小,1364,200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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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36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11月12日下午2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張晶瑩
  通 譯 吳怡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捌萬伍仟陸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張晶瑩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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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