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80號
原 告 瑛志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事件,對於民國98年9 月24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80號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
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千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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