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522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洪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原名楊家振)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7,156元(訴之聲明
一為10萬元、訴之聲明二為387,1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52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19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11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