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近
訴訟代理人 劉道智
送達代收人 林主欽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介生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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