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1年度,1605號
PCEV,91,板簡,1605,2002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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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О五號
  原   告 台灣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丕文
  送達代收人 陳學芬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二千一百零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部分裁判費四
     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零一十九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跚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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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