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六О五號
原 告 台灣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丕文
送達代收人 陳學芬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二千一百零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部分裁判費四
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零一十九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跚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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