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8年度,26524號
TPEV,98,北簡,26524,2009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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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524號
原  告 李豐裕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蔡文玲、楊綉梅郭惠研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以「廖福本」名義共同提起本件訴訟部分,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如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書狀當事人欄雖記載「原告廖福本 」字樣,惟起訴書狀末尾卻無「廖福本」簽名,亦無「廖福 本」委任起訴書狀,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三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8年 9月28日寄存送 達轄區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路派出所, 並經10日生效,惟原告迄未補正。本件原告以「廖福本」名 義共同提起本件訴訟部分之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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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