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428號
原 告 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祝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陸仟玖佰柒拾貳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訴訟費用新
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零捌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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