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發氣體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
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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